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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6 10:15:05   作者:   点击: 1635 次

(2022429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


第一条 为做好石家庄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分为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推选代表和当然代表是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享有代表的全部权利;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推选代表是指由推选单位在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正式个人会员(2022年3月31日前备案登记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中选举或推举产生的代表。

当然代表是指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平山县律师协会会长。当然代表无需推选且不占所在推选单位推选律师代表名额。

特邀代表是指市律协邀请的行政机关领导和为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律师等相关人士。

第三条 律师代表推选工作由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推选产生的代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能够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践行律师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案(事)件依法处置、涉外涉华侨华人法律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四)关心律师事业发展,认真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较强的为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无私奉献的精神;

      (五)在石家庄市连续执业3年以上( 2019年3月31日以前开始执业),无负面社会评价;

      (六)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五条 推选代表按照以下规定产生: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按照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册律师人数的5%四舍五入确定推选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照1名推选,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推选。平山县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推选单位,以平山县律师协会所有会员(不含公职、公司和法律援助律师)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推选代表名额,由平山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推选。律师事务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推选代表。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分别为一个推选单位,以各自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推选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照1名推选,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推选。

第六条 律师代表任期四年。律师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调离或迁出石家庄市执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