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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律师与实习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9 14:36:41   作者:   点击: 3322 次

(20181223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和实习人员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制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工作应坚持全面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适应律师执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多样化、分层次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律师执业素养。

第三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的发展目标:

(一)实现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升;

(二)实现律师队伍专业化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三)实现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高;

(四)实现律师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第四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化、标准化;

(二)实现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增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四)完善律师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共享机制。

第五条 律师培训与继续教育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备的律师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推进律师事务所培训基地建设;

(三)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探索、开发适合本区域特色的律师培训教材与课程体系;

(五)持续开展律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活动;

(六)推进律师网络培训平台建设。

第六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工作应加强调查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整合要素资源,积极适应律师执业需求。

第七条 凡属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律师、实习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依本办法接受培训。

第二章 培训工作的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律师与实习人员培训工作以本会的名义实施。日常培训工作和培训计划由培训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会务安排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组织的培训,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实习人员培训由本会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其他委员会配合。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培训,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培训计划与方案,经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单位联办培训的,应由相关业务主管副会长与其他单位联系,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案;经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与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培训计划与方案不一致时,由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报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决定。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的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律师思想政治教育;

(三)执业商务礼仪与演讲技巧;

(四)律师执业技能与技巧;

(五)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六)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

(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新知识、新业务和外语知识;

(八)学历教育;

(九)专业资格教育;

(十)涉外进修;

(十一)律师专业领军人才培养;

(十二)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

(十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律师、实习人员培训活动的具体形式:

(一)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等;

(二)短期集中培训;

(三)由本会主办或承办的法律论坛、年会等;

(四)由本会与高校合办的律师学院;

(五)互联网移动课程等网络培训;

(六)其他培训形式。

第四章 经费与纪律

第十六条 培训与继续教育经费应列入本会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律师、实习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律师、实习人员参加培训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得在培训时间接打电话。

严禁实习人员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参加培训,一经发现核实,培训组织者可以报告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对该实习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培训期间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书面请假。无法及时书面请假的应电话报告培训组织者,并在事后及时补交假条并附相关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及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