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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三)——律师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业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8-10-18 15:33:40   作者:   点击: 7548 次

为防范和避免我市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性质犯罪案件中的执业风险,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依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司通〔2018〕57号)及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依法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发布如下风险警示:

1、近年来,市律师协会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投诉屡有发生;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性质犯罪案件时,须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等各项制度,避免出现《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违规行为,避免承担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依法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市律协《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责任。

2、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涉黑涉恶性质案件的,须严格遵守案件报备制度,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备,避免承担市律协《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责任。

3、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性质犯罪案件中,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避免出现《处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4、律师在会见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传递纸条及携同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免出现《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5、律师在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中,不应通过网络以本人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及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不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通过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正当手段制造影响,阻碍案件依法办理,避免出现《处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6、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办理律师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集体研究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制度。案件做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律师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律师事务所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以上内容请接受委托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和重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