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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司法局律师处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律师处《关于恢复行政审批工作并调整部分审批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3 11:06:46   作者:   点击: 3096 次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恢复行政审批工作并调整部分审批内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律师类行政审批工作恢复正常办理,具体申请材料调整要求以省厅最新通知为准。

 

                 石家庄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2018年5月3日

 

 

 

 

 

 

 

 

 

冀司律[2018]226号

 

关于恢复行政审批工作并调整

部分审批内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已基本结束,行政审批工作即日起恢复正常。今后年度考核期间不再停止行政审批工作,请各市协调安排好实习面试、申请执业和年度考核之间的时间衔接,防止工作量叠加影响工作进度。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简化审批材料方便群众办事,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精简,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除定州、辛集市外,其他各市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原则上为县、区司法局,请各市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报时,确定主管机关。

2.取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时派驻律师调转人事档案的要求。已设立的分所派驻律师人事档案依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存放,也可以转回原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3.取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时提供无业证明的要求,改为承诺书形式(承诺书样式附后)。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新执业律师的承诺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承诺书中予以确认。

4.对律师事务所预核准名称有效期的说明:按照司法部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预核准名称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至省厅打印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止,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省厅进行材料审核需10个工作日,向司法部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作证件需20个工作日。请各市办理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业务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督促申请人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审批流程中为省厅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防止超时名称作废的情况出现。

请各市认真学习以上内容并做好工作衔接。已将行政审批职能移交至行政审批局的地市,请将通知内容转发行政审批局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承诺书样式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