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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工作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26 13:05:11   作者:   点击: 175 次

(2024年1221日石家庄市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原则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补助管理工作,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补助的定义】工作补助是指本会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人员给予的补助,包括工作补贴、交通补贴。

第二章 工作补助适用人员和排除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人员】下列人员可享有工作补助:

(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网上系统考核考官、面试考核考官、集中培训考核值班人员;

(二)惩戒调查人员;

(三)执业纠纷调处人员;

(四)驻会值班人员;

(五)受本会指派参与专项敏感案件督导或者研讨人员;

(六)其他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加专项集中性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临时安排的其他本会人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四条【工作补助排除适用范围】对参加本会召开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类常规工作会议、座谈会、讨论会、业务学习,监事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内部工作会议以及其按照工作计划而组织安排召开的各类常规工作会议,座谈会、讨论会,业务培训等项工作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三章 工作补助标准和调整

第五条【工作补贴标准】

(一)对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网上系统考核考官,每考核一人按年度给予120元补贴;

面试考官,给予每人半日100元,一日200元补贴,当次面试考核工作时间超过半日不满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集中培训期间给予培训值班人员每人每日200元补贴。

(二)惩戒调查组每调查一个案件给予1000元补贴。

(三)执业纠纷调处组每调处一个案件给予1000元补贴。

(四)驻会值班人员每驻会半日给予100元补贴。

(五)受本会指派参与专项敏感案件督导或者研讨人员和其他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加专项集中性工作人员,给予每日200补贴。

第六条【交通补贴标准】产生交通费的,则按照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作补助标准的适时调整】对于补助标准,本会秘书处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四章 工作补助的统计和发放

第八条【工作补助的统计】本会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补助的人数、天数和件数,报秘书处初审,经分管副会长或专项活动负责人核实确认,由秘书处报会长签批。

第九条【工作补助的发放】经批准后的工作补助,由秘书处负责及时发放。

第五章工作补助监督

第十条【工作补助的监督管理】 秘书处对补助工作进行内控管理。对于相关人员从事本办法规定专项工作的真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错误发放工作补助的纠正】秘书处内控监督管理发现因计算或统计错误导致工作补助错误发放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及时退还工作补助;统计错误导致工作补助应发而未发的,秘书处应当按程序及时补发工作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日期和时间计算】本办法的“每日”、“每月”是指自然日、月。

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当日工作时间四小时以上的,按一日计算;不满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

第十三条【以上以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施行与解释】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