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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法律顾问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6-04-07 15:42:42   作者:   点击: 3811 次

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  杨晓丽


从1989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走过了25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律师依托其身份相对独立的职业特性和精通法律实务的专业优势,逐步介入到政府决策、社会治理、依法行政的参谋、咨询和实务运作,特别是律师参与法律风险评估、群众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日趋彰显,政府法律顾问为律师业务拓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供参考。

一是人才,应尽快建立“专业化”、“精英化”、“团队化”高水平的法律顾问信息库,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二是创新,研发政府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应积极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如参与地方立法起草调研;对市政府决策、行政措施乃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查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承担市长信箱处理和评估;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涉政府诉讼处理;参与市政府有关投资项目、合同论证会;积极参与化解在经济转型期间极易发生的劳资纠纷,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为市政府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就政府行政管理中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三是理念,倡导政府决策时将法律风险前置理念。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仅停留在事后处理纠纷“救火”层面上,要建立稳定高效的法律外包服务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特别应将政府“风险把控”角色作为重要法律服务内容,诸如土地拆迁合法性审查问题、城镇化推进等热点领域的法律意见书、政府重大工程的法律风险控制以及公共采购服务、信息化建设、合约体系架构等领域。该理念建立应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政府主动产生法律服务需求,而非被动接受法律服务。使政府实实在在感觉到律师团队把控法律风险是为领导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五是机制,建立稳定高效的服务机制,有益于政府通过购买方式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目前既要解决组织模式又要解决机制问题;另外,解决服务对价模式,促使一些需要深入法律服务的领域,可以采取专项服务外包、服务招标方式,明确权责,以提高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

六是模式,政府法律顾问形式可采取政府文件聘用、协议聘用、服务包干聘用等不同模式。也可在县(市、区)以“一对一”模式建立律师和县(市、区)政府挂钩服务机制,或以政府法律顾问室为主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配备首席法律顾问、政府分管领导配备专业法律顾问、街道办和区直机关领导配备单项法律顾问为支撑的“1+3”政府法律顾问新模式。

七是完善,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有利于政府财政部门的立项。政府针对服务内容提出服务资质和标准,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进而提供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项目纳入《石家庄市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绩效评价机制,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延伸,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此外,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法律顾问创新机制,及时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履职、承担义务、遵守纪律、参与公益等情况的具体考核计分,作为下一期顾问人选的依据。


总之,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法律顾问创新机制,提供专业、透明、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让法律专家对重大事项“把脉”,将法律风险防范前置,法律顾问参与社会治理,为市政府决策参考开辟了一个新平台,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社会经济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双赢。